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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董幼芳 通讯员林杰荣 曲歌)供词对于查明案件事实极度沉要,但有些时辰犯罪嫌疑人贪图以“寡言匹涤妆逃避罪责。日前,奉化检察院利用人像鉴定技术成功解决一路“零供词”案件,系全市首例。
郭某某是偷窃罪累犯。去年1月12日,郭某某在奉化区某处公交站寻找作案指标,当其发现被害人叶某某背着双肩包时,立即紧紧尾随,并趁被害人上公交车之际,以雨伞作掩护窃取其玄色钱包1个,内有人民币1500元及身份证、银行卡等物。同年3月,郭某某在出租房内被公安机关抓获。
不料,郭某某在窥伺阶段及审查告状阶段均拒不认罪,一口咬定没有执行过偷窃行为,仅认可案发当日去过公交站对面的超市买玩具。因超市视频较清澈,故其认可该超市视频中出现的黑衣男子系其自己。而通过观察案发公交站监控录像,虽能看到一黑衣男子尾随被害人执行扒窃,却无法看清其面庞,难以充分证实该黑衣男子就是郭某某。
面对“零供词”怎么办?奉化检察院立即向上级检察机关追求技术协助,委托省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对该案中的超市视频与公交站视频等图像资料进行检验鉴定。
省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迅速组织声像鉴定专家,通过专业鉴定分析系统进行归一化处置、图像加强、特点象征及比对。最终,司法鉴定中心不仅通过甚型、发型、发际线、衣服细节、步态、出现功夫等诸多成分,综合判定超市中的黑衣男子与公交站执行扒窃的黑衣男子为统一人,还利用技术伎俩客观还原了郭某某案发当日从尾随被害人-扒窃得手-再次勾留寻找新的作案指标等一系列作案轨迹。
去年9月,奉化检察院以郭某某涉嫌偷窃罪向法院依法提起公诉。日前,奉化法院选取了检察机关的图像资料鉴定定见,依法对被告人郭某某以偷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作者:董幼芳】
【起源:孝感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