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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奉化区检察院解决的一路“零供词”案件被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法院选取了浙江省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的图像资料鉴定定见,依法对被告人郭某某以偷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检察技术让一路“零供词”案件开口说出了真相。
郭某某曾屡次犯偷窃罪被法院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六至八个月不等刑罚。2020年1月12日8时48分左右,郭某某至奉化区某街路公交站,尾随被害人叶某某,趁其列队上275路公交车之际,窃取被害人放在双肩背包内的玄色钱包1个,内有人民币1500元及身份证、银行卡等物。郭某某得手后仍滞留公交站台持续寻找作案指标。2020年3月,郭某某在出租房内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并在屋内搜出其在作案时穿的玄色表套。
郭某某在窥伺阶段及审查告状阶段均拒不认罪,否定执行了偷窃行为,仅认可案发当日去过公交站对面的三江超市买过玩具,认可该超市视频中上午9时16分出现的黑衣男子系其自己。

而凭据案发现场监控录像显示,一黑衣男子在案发公交站一向尾随在被害人后面,并趁其筹备上公交车时在其后面用伞反对他人视线进行扒窃的经过,且在扒窃后仍停顿原地持续尾随他人欲执行扒窃的行动轨迹情况。
因本案系“零供词”,案发监控视频中显示的内容尚无法充分证实该黑衣男子系郭某某。奉化区检察院遂委托省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对该案中三江超市视频与公交站视频等图像资料进行检验鉴定,以确认案发时呈此刻公交站执行扒窃的黑衣男子与认可其时去过三江超市中男子系统一人,即郭某某自己。

左边图:样本 右边图:检材
对比注明:检材人像与样自己像马甲表套的抽绳一致,鞋子侧面均有部门白色图案。
省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收到送检的4份视频样本资料后,迅速反映,组织声像鉴定专家,通过专业鉴定分析系统,进行归一化处置、图像加强、特点象征及比对。最终,司法鉴定中心不仅重新型、发型、发际线、衣服细节、步态、出现功夫等诸多成分综合判定三江超市中的黑衣男子与公交站执行扒窃的黑衣男子为统一人,还利用技术伎俩客观还原了郭某某案发当日从尾随被害人——扒窃得手——再次勾留寻找新的作案指标等一系列作案轨迹,进一步夯实客观性证据。
2020年9月底,奉化区检察院凭据省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的图像资料鉴定定见,结合被害人陈述等证据,以郭某某涉嫌偷窃罪向法院依法提起公诉。庭审中,公诉人当庭播放和出示了多份视听证据,使得郭某某在客观证据刻下无法做出合理诠释,当场揭穿其辩解的虚伪性。
最终,法院选取检察机关的图像资料鉴定定见,依法对郭某某作出有罪判决。
犯罪嫌疑人的供词对于查明案件事实极度沉要,但在司法实际中也会因犯罪嫌疑人拒不认罪而出现“零供词”的局面,这就对办案人员网络、审查证据提出了更高要求。
随着科技发展和治安防控网络的日渐健全,视频监控类证据已经成为常用证据,为查明案件真相,办案人员必要找准案件关键点和突破口,对其他客观性证据进行有效网络、审查,积极追求专业技术支持。
检察机关技术部门也应顺势而上,协助办案人员办案,在人像比对等视频资料分析中阐扬沉要作用。让技术支持成为检察办案的沉要助力,推进检察技术与司法办案的深度融合,能力让证据“开口措辞”,切实做到不枉不纵,守护司法的权威性。
